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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14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公訴意旨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行使私文書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惟查被告業於 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三樓住處死亡,有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可稽,依照首開法文,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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