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
公訴意旨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行使
私文書罪嫌、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罪嫌,惟查被告業於
九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三樓住處死亡,有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
可稽,依照首開法文,本件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