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碧松
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
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