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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碧松 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 三款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 家 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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