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О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押。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