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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О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押。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 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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