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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9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丙○○、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認犯嫌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 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九十年九月二十貳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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