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貳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
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
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