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