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攜帶兇器
竊盜罪嫌、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
七條攜帶兇器竊盜、
變造準
私文書及
侵占遺失物罪嫌、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四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三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
盜及恐嚇取財
既遂罪嫌,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
罪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
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