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李 桂 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