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
馬在勤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訊問後,被告雖
矢口否認犯行,然本
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害人甲○○等指述甚詳,並有債務抵押契約書、
偽造本票、支票等
附卷為證,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經
通緝多年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
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