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陸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於九十年七月
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林恆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