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八四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