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八四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玖月拾捌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
訊問,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永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