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即HOOI KENG SUN自民國玖拾年玖月貳拾玖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查本件被告甲○○即HOOI KENG SU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為馬來西亞國人,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
足認有逃亡
之虞,且所涉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
羈押,現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