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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         丙○○律師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戊○○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二人因強劫而故意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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