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
丙○○
律師
被 告 戊○○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戊○○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二人因強劫而
故意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蔡榮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