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一七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 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有繼續 羈押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