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盛賢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一七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
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
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有繼續
羈押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
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仲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