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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洪明俊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五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以 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 而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六月二日起及九十年八月二日起,分別各延長羈押期間 二月在案。茲本院於期間未滿前,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 ,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 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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