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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原名劉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所涉傷害案件,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經本院判決 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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