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原名劉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八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丙○○所涉傷害案件,已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經本院判決
無罪,依
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