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詹守仁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蔡榮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