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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         即金和當舖)   被   告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潘進順      法官 曾家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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