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
即金和當舖)
被 告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潘進順
法官 曾家貽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