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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1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六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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