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兆飛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恆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