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五八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黃雅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