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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度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三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訴之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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