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三九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被告未為訴之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揭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