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
律師
查本件
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情形並有
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
具保而使之消滅,聲
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仁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