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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八八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送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 壹點零貳公克,係該局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十五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龍壽街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五三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0九二二號),係屬違禁物,爰請 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 滋 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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