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
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貳貳公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參小包(合計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
嗣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四二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三小包(合計驗後淨重一點二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合計毛
重零點八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
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