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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 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小包(合計驗後淨重壹點貳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參小包(合計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滿,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四四二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三小包(合計驗後淨重一點二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小包(合計毛 重零點八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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