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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 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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