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
宣告之
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