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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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