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另有
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