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二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乙○○
具保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其停止
羈押。
二、茲
聲請人以該受刑人乙○○經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
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等情,有收受
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一份、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三份、
送達具保人通知之
送達證書影本二件、送
達被告
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二件、
拘票影本一份
可稽,並經調卷核無不合。自應
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