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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青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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