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犯放火燒毀建築物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
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毀建築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
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
年五月五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二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
日期為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元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