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 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 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三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 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