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2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 字第一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院、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 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二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政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