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
字第一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院、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九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
釋,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二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聲請
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
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政達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