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О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二八九八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云云。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此, 出獄者而應付保護管束者,以仍在假釋中為限,如刑期屆滿始出獄,即無宣付保 護管束之餘地。本件依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 刑人甲○○之刑期為一年二月,指揮執行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二日,經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查法務部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 假釋,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收文章印文乙 枚附於移送函可稽,則本院受理時,受刑人業已刑期屆滿出獄,依上開說明,已 無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世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廖 宜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