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交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
二月二十六日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
期為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而經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二十六日後,刑期終
了日為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 泰 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琪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