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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二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 八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於九十年五月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 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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