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三0七五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
年二月,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三年度
上訴字第一九
八五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後,於九十年五月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
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