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
年二十四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依行
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四十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四
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
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
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