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八十九年上更一字第二六九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提起
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
駁回上訴確定,移送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刑
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二十八日,而
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乃文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