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91002898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
期為九十八年三月二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八十四日,而縮短刑期
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
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振 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 宜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