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 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等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
九一○○二八九九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一○○年三月五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一三○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聲請
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孟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