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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一二十 九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函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政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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