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受刑人因煙毒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九年一二十
九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函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政 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