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
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依
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