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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 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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