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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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