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七日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八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
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邱 仲 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