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
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
二年五月廿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廿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
十二年四月卅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