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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藥、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以法九一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 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二日,而 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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