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麻藥、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
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以法九一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刑
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為四十二日,而
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