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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核准 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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