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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 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四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震 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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