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五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八九八八號函
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
為四十八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震 武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賴 玉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