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
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