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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 德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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