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23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 聲字第一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執行 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八日,縮短 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 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