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
聲字第一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執行
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三十八日,縮短
之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
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
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錢 建 榮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