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一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徐煥章
右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青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